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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7月19日高邮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温馨提示

2020-07-18 浏览次数:403
关于2020年7月19日高邮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20-07-17 10:24 

一、为落实防疫要求、避免交通堵塞,送考车辆即停即走,送考人员禁止进入考点,也不得在考点门口逗留。

二、考生手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苏康码”绿码,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后进入考点学校大门,其中来自湖北、北京地区的考生还应出示有效的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考生进入考点后,请根据指示标识,在规定区域内完成检测、证件查验等程序后,方能进入相应候考

四、考生须如实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不如实报告疫情防控信息或不配合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记入事业单位招聘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高邮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教师笔试考生防疫流程图

任务流程

具体要求

考前健康申报

参加笔试的考生在笔试前14天申领“苏康码”并每日进行健康申报。

网上打印准考证

签署承诺书

716日起,考生在报名系统中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前签署《2020年6月高邮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上告知暨应聘人员承诺书》,承诺已悉知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报到

考生根据准考证上明确的报到时间,于7:00-9:30报到。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进入测温查验区

考生手持展示“苏康码”绿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测温区,其中北京等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还应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苏康码”非绿码或有流行病学史的考生,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苏康码”绿码,体温异常,经复测体温和排查流行病学史,判断为可疑病例的考生安排到发热门诊就诊。

“苏康码”绿码,体温异常,经综合研判为非可疑病例的考生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原考场进行。

进入候考区

考生由考务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应候考区域,原则上考生之间前后左右相隔距离应在1米以上,除身份确认环节以外,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进入笔试考场

待入场铃声响后,考生即有序进入考场。考场内,考生与监考人员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可不戴口罩,监考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

考试过程中发现或考生本人报告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等可疑症状的,经综合研判,如判断为非可疑病例,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原考场考试;如判断为可疑病例,立即转移至临时隔离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对其进行体温复测和流行病学史排查。

离开考场

考生带好随身物品,有序离开考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节选)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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